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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231980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標準、申請及審核程序由社會局 每年公告之。
  • 四、查核與督導: (一)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對象,應於年度計畫辦理完成時,提送社會局經 費運用執行情形及計畫成果報告。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參照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第二章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五、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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