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老字第110315482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5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居家服務人力留任補助實驗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強化居家服務資源補助計畫)
  • 一、為積極擴增並穩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居家服務人力,提升居家 服務品質,並強化居家服務資源布建,特訂定本計畫。
  • 五、查核與督導: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特約單位,應於年度計畫辦理完成時,提送社會 局經費運用執行情形及計畫成果報告。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