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須知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銀髮貴人:經本局或本局受託單位公開甄選學有專長或具有特殊技 藝之長者,為銀髮貴人薪傳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之師資來源, 經本局受託單位媒合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運用單位提供公 益性質之薪傳教學服務。 (二)運用單位:為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各機關構、各區老人服務中 心、社會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老人公寓(住宅)、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住宿式精神復健機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親子館及育 兒友善園、公辦民營運動中心、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社區發展協 會。
- 四、每年各階段申請薪傳教學時間如下: (一)第一階段: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一日止。 (二)第二階段: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十四日止。 運用單位於第一階段申請薪傳教學服務,且課程及銀髮貴人與前一 年度相符並為延續性課程,申請核定後服務津貼撥付可追溯至一月 份。
- 六、薪傳教學課程需六週以上,執行時應依課程核定表辦理,每班開課人 數需達十二人以上。 前項課程時間除各級公、私立學校得以節課計算外,其餘單位應以小 時計算,無法受理半小時計算。
- 八、核銷、審查及撥款作業程序: (一)運用單位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銀髮貴人請領清冊:需註明銀髮貴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 訊地址、服務日期、服務時間、服務津貼單價、合計時數與金額 ,並請製表人與銀髮貴人簽章及蓋單位章。 2.銀髮貴人薪傳服務活動簽到表:需註明單位名稱、銀髮貴人姓名 及服務日期,並請銀髮貴人與學員簽章。同時需註明每堂課之學 員人數及性別比例,如學員無法自行簽名得由工作人員以勾選方 式簽到,缺席學員需註明事由。 (二)核銷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參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內容如有缺漏,本局或 本局受託單位得予退件要求補正。 (三)受補助之運用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 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運用單位應定期於每月五日前檢附前一月份之核銷應備文件送本局 受託單位,並於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完成授課。 (五)核銷文件經本局受託單位彙整函報本局審核無誤後,撥款予本局受 託單位,由該單位撥款匯入銀髮貴人帳戶。
- 九、運用單位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於開課前向銀髮貴人確認課程所需材料費以避免爭議。除材料費外 ,不得向授課對象收取其他費用。 (二)開課期間提供銀髮貴人教學時之茶水與所需器材,並搭配工作人員 協助維持學員秩序。 (三)經本局核定之課程至少需開課滿六週,且達原核定堂數之一半以上 ,除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且本局受託單位無法媒合其他課程外,未達 規定堂數而取消課程者,於次年度不得申請本活動。 (四)經本局核定之課程,課程名稱內容及銀髮貴人不得自行更動,如有 特殊原因需調整,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或依本局公告方式,經本局 同意後方可辦理。 (五)接受本局或本局受託單位不定期實地稽查考核,以了解銀髮貴人服 務情形及運用單位配合狀況。 (六)運用單位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活動: 1.核定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學員人數未達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者。 2.不配合第八點第四款核銷期程且情節重大者。 3.核銷資料有虛報、浮報,並經查證屬實者。 (七)經本局核定之課程,不得向本局及其他機關重複申請經費補助,如 有重複申請、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八)申請補助時,應敘明預期辦理之課程時數,核銷時應列明實際辦理 之課程時數與受益學員人次,以作為本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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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194453號令修正發布第2、4、6、8、9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