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2 條本巿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 前項之地區指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 本巿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5-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增訂公布第9-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