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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教字第1064212940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七、參訪前置作業 (一)服務對象:與職能培育相關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團體及國內政府機關 、產訓合作公民營企業、一般非營利組織團體。 (二)作業流程: 1.參訪單位請於參訪日 2~3週前電話預約參訪,告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說明參 訪團性質、參訪目的、欲交流之議題及參訪人數(以三十人為上限)等。 2.本學院初步評估是否符合業務目的,回電同意接待參訪與否。 3.俟確定日期及時間,請參訪單位於參訪日 2週前檢附相關資料書面申請,以安 排後續參訪事宜。 4.若有其他問題請逕洽承辦單位:綜合事務組,聯絡電話:(02)28721940。 (三)收費基準及程序: 1.參訪費用依本學院場地收費基準及實際接待場地收費,並得免收保證金。 2.國內學校、政府機關、產訓合作公民營企業及一般非營利組織團體免收費。 3.參訪單位應於書面申請時檢附繳費證明,未繳費或未檢附繳費證明者,本學院 將以電話、電郵或簡訊通知於指定日期內繳交,未依限繳交視同放棄申請,繳 費後非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取消參訪者,本學院不退還費用。 4.本參訪費用收入,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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