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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734640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4月2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居家照顧服務,以滿足照顧需求,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 .0 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居住本市,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臨時看護費用補助、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 照顧服務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或其他相關照顧費用補助者,經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四十九歲以下之失能身心障礙者。
  • 三、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向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 )指定評估單位申請失能評估,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可由居住 地所轄直轄市、縣(市)委託、補助或特約之居家服務單位提供服務 。
  • 四、本計畫之補助內容及標準,依衛生福利部之規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其修正時亦同。
  • 五、補助對象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每年度配合本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 應依變更後之身分調整補助標準。 (二)使用協助移位項目:考量移位過程之雙方安全性,如服務員無法單 獨完成移位時,請服務使用者提供相關移位輔具,或由家屬、同居 友人共同協助。 (三)服務收費標準以外因服務使用者需要而發生的食材、耗材、服務員 陪同就醫之交通車資等其他衍生費用,由服務使用者自行負擔。 (四)服務使用者如有以下情形,服務單位得暫時停止或調整服務: 1.若服務使用者及其家人有不當行為(如性騷擾、暴力攻擊或語言 暴力等)或不合理之要求(如要求危險之捧抱、揹負移位方式、 連續一小時執行肢體關節活動服務等),致無合適人力可以持續 服務。如經本府衛生局召開疑義個案審議委員會,決議係可歸責 於服務使用者之事由,則予以終止補助,並轉介適當資源協助。 2.服務使用者指定特定條件之服務員,或拒絕由不同服務員輪替提 供服務,有無法接受服務員調度結果之情形者。 3.原訂服務時間遇服務員參與相關在職訓練者。
  • 六、停撥原則 (一)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使用者、家屬或居家服務單 位應自事實發生起二週內主動提供本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如對 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 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1.死亡。 2.未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 3.聘僱外籍看護工(幫傭)。 4.領取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不得重複補助之項目。 (二)有前款應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本項服務補助費用,按月由居家服務單位代服務使用者向本局請領 ,補助款逕撥付至居家服務單位。 (二)居家服務單位應依前款檢具相關憑證向本局辦理核銷請款事宜,補 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 款項無法撥付者,居家服務單位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服務使用者 收取費用。 (三)本補助款項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依會計相關程序妥善收存。
  • 八、經費來源:由本局及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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