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
- 貳、目的: 一、提升弱勢長者使用居家安全簡易修繕意願。 二、減少一般戶長者/家庭經濟負擔。 三、藉由「臺北扶老˙軟硬兼施」服務方案推展,降低長者因潛在居家安 全因素致失能之家庭長期照顧、經濟支出等負擔。
- 參、辦理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 肆、補助對象: 經受託單位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審查符合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 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本市需滿一百八十三天,以申請日審查結果 為準)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含)百分之五以下之長者,經評估其住 家環境有安全之虞,並以獨居老人(含雙老同住者)為優先。
- 伍、補助額度: 一、每案自核定補助日起十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二、該年度經費用罄得公告停止本補助計畫。
- 陸、補助內容: 一、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及金額如附件。 二、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或必要修繕。 三、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 柒、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由本局受託單位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含個資同意書)正本一份。 (二)住宅證明: 1.自宅: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影本。 2.租屋: 屋主同意書改善證明書一份、契約或借住期滿日距申請補 助日滿一年以上之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證明。 3.公有房舍:主管機關同意書。 4.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已存在者為限:可證明住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存 在之文件:如房屋所有稅捐證明、繳納水電費證明或航照圖等。 )
- 捌、審查及作業程序: 本局資格審核符合後,由受託單位提供專人到宅評估、規劃服務,並 擬定評估建議書及建議施作項目預算一覽表,經社會局核定後,由受 託單位連結資源或自行尋找廠商到宅改善,並於完工日起七日內通知 受託單位進行驗收(依核定內容施作)。
- 玖、核銷方式與撥款作業: 一、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作業,逾期未 送件或補正完成者,不予核銷。 二、應備文件: (一)社會局核定函正本(含評估建議書一份)。 (二)發票或收據正本。 1.施作日期:須為社會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後之日期(若於發文 日前已施作部分本局得不予補助)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核定項目名稱相同) 、單價、數量、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 章。 3.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1) 擇要譯註本國文;(2)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 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3) 依社會局要求提出 相關憑證。 (三)領據正本、領據切結書。 (四)驗收報告(含施工前、後相片,若有執行施工中評估,請檢附專業 人員相關紀錄佐證)。 (五)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撥款作業:核銷文件經本局審核合格後,撥款至受託單位帳戶。
- 拾、品質監測與服務查核: 一、由受託單位對核准補助對象進行服務滿意度調查,每季進行結果統計 並提供本局。 二、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派員前往受託單位查核補助案件資料,如查有不 實,將不予核銷請款。
- 拾壹、注意事項: 一、同居住處所居住一名以上長者,以其中一人申請為限(有特殊情形 經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接受社會局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其他重大災害重 (修)建或其他政府機關住宅相關之修繕補助,於核定補助之日 起十年內就同一住屋之同一項目重複申請,若屬不同項目不在此 限。 (二)10 年內已申請並已獲得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補助之同一項目重複申請或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 費用補助規定,若屬不同項目不在此限。 (三)居家改善項目按標準表之規定,請先經受託單位評估建議後,依 其建議項目施作,若已逕行修繕再開立評估建議書者,不予補助 。 (四)申請補助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申請修繕顯無必要。 (五)申請恢復住屋修繕前原狀。 (六)核准補助前已逕行修繕。 (七)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會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一)申請文件及檢送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 情事。 (二)未於本局核定補助處分有效期限內辦理請款。 (三)無實際居住之事實。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社會局或受託單位實地勘查。 四、經受託單位協助申請「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補助」者,若經專業人員評估同時有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及生活輔 助器具需求者,可同時完成相關評估建議書後送受託單位協助申請 。 五、經專業人員進行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評估後,若該次評估後暫無意願 進行施工改善而結案,同一年度若再次申請本方案補助,經受託單 位確認無新增居家安全簡易修繕項目,則可延用同一份評估建議書 (六個月內有效);若有新增修繕項目需求或變更居住地,則請專 業人員再次進行實地評估,同一年度同一申請人以三次評估為上限 ,超過需自付評估費用。 六、該年度若「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或「失能者生活輔助 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經費用罄,經審核符合服務對象 者,可申請本方案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
- 拾貳、經費來源:本實施計畫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拾參、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449798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05年1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補助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補助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