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 二、上課地點須在臺北市轄內,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符合消防法相關 法令。 三、各單位招生對象:凡年滿六十歲以上且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籍 本市。 四、收費方式:課程時數達三十六小時,每期收費以新臺幣(以下同)二 千五百元為上限;課程時數達五十四小時,每期收費以三千二百元為 上限,收費上限不含保證金;六十歲以上學員憑有登載前一年或當年 於臺北市服務時數之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應提供學費優惠。收費項目 及優惠方式由各申請單位自行訂定並於申請計畫書中敘明,惟低收及 中低收入戶長者應提供免學費之優惠。
- 伍、申請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研習課程: (一)生活資訊訓練課程應含電腦、網路、資訊常識、軟體操作、數位應 用等相關內容。 (二)多元研習課程為語文、繪畫藝術、體適能保健、表演藝術、園藝綠 化等相關內容。 (三)每單位春秋二季各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至多補助三十萬元。 (四)每班補助上限為二萬八千八百元。 (五)講師鐘點費每小時八百元,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每位講師至多補助三班級。 (六)多元研習課程至多補助十萬元,惟體適能保健類、具在地特色或創 新課程不在此限。 二、成果展: (一)為展現長青學苑辦理成果,宣傳服務效益,得辦理成果展。 (二)每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一案,每案至多補助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含文宣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佈置費、誤餐費、講 師費、交通費(運送人員或器材)、宣導及雜支等項目。
- 陸、補助及執行原則: 一、研習課程: (一)每班每堂授課須滿二小時,每週辦理一次,並持續開課達十二週以 上。 (二)多元研習課程須招生達二十位六十歲以上長者且延續性課程每期新 學員須達該班招生人數之百分之十、生活資訊訓練課程需招生達十 五位六十歲以上長者且延續性課程每期新學員須達該班招生人數之 百分之十,始得請領補助款。 (三)課程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2.相關科系畢業或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3.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團之 會員,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補助單位應以免備文方式於開課一個月內繳交學員名冊(含學員 出生年月日)及招生簡章各一份,做為核銷依據。 (五)本案講師鐘點費依實際上課時數及人數核實補助,實際上課人數未 達本計畫最低招生人數之百分之八十者,依比例核銷講師鐘點費。 (六)課程講師及授課時間地點變更須事前函報本局始得辦理。 二、成果展: (一)辦理方式可同一單位自行辦理或結合其他單位共同辦理,惟本局補 助之長青學苑課程成果須達每案計畫內容二分之一且每場活動參與 人數至少須達五十位。 (二)申請成果展活動時須檢附活動流程、經費概算,惟實際服務效益未 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百分之八十,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 (三)旅遊(含健行)、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及節慶(如端午節 、中秋節、父(母)親節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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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青學苑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8184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