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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3319937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陸、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不定期派員前往查核,經查有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手 法領取本獎(補)助,將撤銷當年獎(補)助總金額。 二、申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另本局得派 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獎勵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停止接受該單位 申請或獎勵、補助案二年。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 不實資料,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八、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機構在當年申請獎勵期間內,違反老人 福利法且經裁處罰鍰者,若經本局核定者,撤銷原核准之獎勵或補助 。但經本局審酌情節,得不包含收容弱勢長者獎勵。 九、受補助單位聘用社工人員,應保障社工人員勞動權益及落實薪資全額 給付;招募運用志工服務,應完成本市志願服務計畫核備,並依志願 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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