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獎(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獎勵及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專業人力獎勵 (1)獎勵甲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專任人力: A.護理人員。 B.專任之社會工作人員。 C.我國籍照顧服務員。 (2)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兼職人力: A.特約之社會工作人員。 B.營養師。 C.藥師。 D.物理治療師。 E.職能治療師。 F.語言治療師。 (3)同一名兼職人力,除特約之社會工作人員外,申請獎勵至多五 家,以申請及備齊文件順序核定。 (4)同一名特約之社會工作人員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者 ,申請獎勵至多二家,以申請及備齊文件順序核定。 2.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及工作品質獎勵: 獎勵甲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及工作 品質。 3.收容弱勢長者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收容本市六十五歲以上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本局轉介安置之長者。 4.團體督導計畫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針對機構人員辦理團體督導計 畫。 5.長者交通費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住民參與有關老人相關外出活動 之交通費。 6.社區友善回饋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友善社區或參與地區活動等 之費用。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申請單位自籌金額須占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 1.各項敬老活動: 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體能、益智比賽、重陽敬老活 動。惟旅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麻將、撲克牌、紙牌 、棋弈類等活動不予補助。 2.宣導推廣: 老人健康講座及福利宣導等活動,以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 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如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癌症、中 風等)、世代融合、老人各類體適能運動、老人保護及安全防護 (含居家安全預防及無障礙宣導)、性別平等其他主題。 3.老人福利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特殊個案研討。 4.老人福利機構創新及多元方案: 辦理參觀、教育性訓練、運動會、特殊團體輔療(如懷舊團體、 音樂輔療、復健治療、園藝治療等活動)及靈性照顧及善終照顧 教育訓練。 二、政策性獎勵及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消防設施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添購增加消防安全之相關設施設 備,以提升消防安全,預防災害發生。 2.監視器設施設備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添購或更新監視器設施設備,含 保存及建檔設備。設置區域及功能應符合本市老人福利機構、老 人住宅(公寓)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監視錄影設備及資訊管 理利用注意事項。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老人福利機構防災整備: 以研討會、教育訓練、實地演練、實地輔導或其他方式協助老人 福利機構提升防災整備能力。 2.其他配合本局政策辦理之方案或活動。 三、本計畫獎勵及補助之標準、細項、金額及審查項目,由本局每年公告 之。
- 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及本局公務預算支應 ,經費用罄則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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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33011260號令修正發布第4、8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