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0530138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1月25日生效 (原名稱:一百零四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及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辦理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作業須知)
  • 一、目的: (一)為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儘可能讓兒少在國內覓得適當收養家庭。 (二)暸解出養國外之兒少生活及和原生國事務瞭解及維繫情形。 (三)推展收出養正確觀念,營造友善收養環境。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四、申請補助者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經合法設立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其組織 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之方案須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收出養服務品質或於 本市辦理之方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法所定複審金 額(以下簡稱複審金額)以上者應設置專案負責人,為社會工作相 關科系畢業,並具兒少福利服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應於活動前一個月送件。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達複審金額以上者,應於當年度三月十六 日前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專業人員鐘點費得 申請全年費用);經費來源如有同時申請或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者 ,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2.應設置專案負責人者,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一般性補助案件應檢附自籌證明。 (四)其他應備文件。
  • 七、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 1.收出養短期安置服務方案。 2.專業人員服務費。 3.收出養觀念宣導活動方案。 (二)一般性補助: 1.兒少收出養服務各式活動方案。 2.出養國外兒少者之實地訪視方案。 3.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政策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 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 自籌款。一般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收出 養議題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 十。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 年公告之。
  • 八、審核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九、執行、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補助案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單位 應依核定補助內容執行之。經補助辦理各項公開活動方案應於手冊 或場地明顯處標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 」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方案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 理核銷、撥款,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最晚不得 超過十二月十日,逾期結報者,視同放棄。核銷時應備文件: 1.支出憑證簿。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執行概況表。 4.支出憑證。 5.執行成果報告書。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項目辦理核銷;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 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請書並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事 先報核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變更之費用。 (四)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 理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 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酌予扣減補 助款項。受補助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 原始憑證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受理受 補助者該項計畫之補助申請一至三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