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補助者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經合法設立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其組織 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之方案須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收出養服務品質或於 本市辦理之方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應設置專案負責人,為社會工 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兒少福利服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並於方案執行前一個月送件。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應依當年度公告規定時間前 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專業人員鐘點費得 申請全年費用);經費來源如有同時申請或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者 ,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應設置專案負責人者,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備文件。
- 七、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 1.收出養短期安置服務方案。 2.專業人員服務費。 3.收出養觀念宣導活動方案。 (二)一般性補助: 1.兒少收出養服務各式活動方案。 2.出養國外兒少者之實地訪視方案。 3.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政策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 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 自籌款。一般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收出 養議題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 十。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申請期限及核銷期限、應 備文件與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九、執行、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補助案核定後,通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單位 應依核定補助內容執行之。經補助辦理各項公開活動方案應於手冊 或場地明顯處標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 」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 銷、撥款事宜,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公告規定 時間前送本局辦理,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另受補助單位核銷時 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應依當年度經費核銷注意事項及 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項目辦理核銷;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 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請書並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事 先報核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變更之費用。 (四)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 理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 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酌予扣減補 助款項。受補助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 支出憑證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受理受 補助者該項計畫之補助申請一至三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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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13195997號令修正發布第4~7、9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