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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130262945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14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8日生效
  • 五、申請人所提「品牌建立計畫」係指建立新創品牌、既有品牌升級或再 造,具有開發新客群、新市場或建立新通路,並有助提升品牌價值與 能見度及國際市場競爭優勢,計畫期間須達成經營面效益,包含建立 國際通路、擬定進入國際市場策略等。 申請人如有符合以下事項,得優予考量: (一)曾獲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且結案優良者或與臺北市政府各 單位進行專案合作、場域驗證者。 (二)計畫資源投入於臺北市政府未來所欲發展之重點產業,如帶動智慧 城市、數位轉型或綠能永續等新興科技者。
  • 七、本品牌建立補助審議作業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 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 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體發 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 條之規定,品牌建立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經營能力、品牌 建立計畫之創新性、品牌建立計畫之可行性、品牌建立計畫之預期 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申請人得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與計畫內容具 有相關性之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而 申請人所提出之回饋內容,將外加於工作項目之外,其占比最高為 百分之五,期末如未達成時,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社會回饋屬鼓 勵性質,其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 八條有關「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核予適當 之獎勵及補助。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 流程由本局定之。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三十日內,請依核定函 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 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 十一、本品牌建立補助計畫變更或終止程序如下: (一)計畫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 增加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 理作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計畫執行期間屆 滿日一個月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 執行內容。 (二)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 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時,本局與受補助者皆得提出具體 理由終止計畫。惟若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 由,經本局同意並以書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
  • 十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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