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創新育成補助審議作業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 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 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體發 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 條之規定,創新育成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經營能力、創新 育成計畫之創新性、創新育成計畫之可行性、創新育成計畫之預期 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申請人應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下列回饋項目 及具體作法: 1.必要回饋項目:申請人應提供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之有薪實習機會 (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名額至少一名,本項查核權重占比 最高為百分之五。 2.其他回饋項目:申請人可另外提出與申請計畫具有相關性之其他 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本項查核權 重占比最高為百分之五。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 流程由本局定之。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三十日內,請依核定函 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 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前項第三款回饋項目查核權重占比合計最高為百分之十,外加於工作 項目之外,計畫執行期間如未達成,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其回饋之 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對臺北市 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330181107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