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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工字第10430899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4年7月13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 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升級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並積極誘導民間投資開發 高附加價值產業,特於 99 年 9 月 8 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房屋稅、地 價稅、融資利息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等 投資誘因,吸引企業前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投資。 為強化產業發展政策工具之彈性與多樣性,擴大嘉惠本市中小企業及招商 引資,本府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修法增訂勞工薪資及房地租金等補貼 項目,及明定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得申請獎勵補助;另為 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本市產業創新群聚、提升產業之創新 創業發展能量,本府再於 103 年 6 月 10 日修法提高研發補助金額及 增訂從事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計畫者得申請補助,期引導民間資 金投入,鼓勵後起之創新者,型塑本市成為亞太創新創業基地。 一、申請資格 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商 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自治 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惟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 位獎助者,申請人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於下列事項之一者: 1.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投資案經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 (二)公司新投資創立或一次增資擴充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 上且投資經營下列產業之一者: 1.休閒觀光產業。 2.生物科技產業。 3.資訊服務產業。 4.電信產業。 5.文化創意產業。 6.醫療照顧產業。 7.運動休閒產業。 8.會議展覽產業。 9.再生能源產業。 10.其他經市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二、申請期限 新投資創立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獎勵補貼計畫書 5 份及電子檔。 (三)公司或商業新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5 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 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 5 份。 (四)購置設備或技術之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中小企業投資於創 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需提供) (五)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 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 (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新設立未滿 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七)最近一個月開立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5 份。(含國 稅及地方稅各 5 份,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 (八)申請獎勵項目之證明文件: 1.申請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貼者,請提供預計訓練期間、人數、費 用,如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 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勞工薪資補貼者,請提供新增僱用員工之名冊、僱用合約、 勞保名冊及員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房屋稅、地價稅補貼者,請提供不動產所有權狀、已繳納之 房屋稅及地價稅、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 4.申請租用私有房屋或土地租金補貼者,請提供不動產登記謄本、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 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5.申請融資利息補貼者,請提供銀行融資契約。 6.申請使用市有房地租金減免者,請提供使用該市有房地相關證明 文件。(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契約) 《備註》 (1)以第(一)及第(三)至第(八)項文件之影本作為第(二) 項獎勵補貼計畫書之附錄。 (2)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 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3)申請書及獎勵補貼計畫書格式請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 下簡稱本局)網站 www.doed.taipei.gov.tw 或臺北市產業發 展獎勵補助計畫專屬網站 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 ov.tw 下載使用。 四、獎勵補貼計畫書格式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計畫內容項目:(得依投資計畫及產業特性,自行訂定計畫內容撰 寫項目) 1.投資計畫目的。 2.預計產銷: (1)產品/服務名稱。 (2)產銷情況。 a.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之資格申請獎勵者,應列明計畫完 成後 2 年之產銷估計。 b.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資格申請獎勵者,應列明計畫完 成後 5 年之產銷估計。 3.投資起迄期間及投資金額。 4.預定購置之機器設備或技術(無購置行為者免列)。 5.產品製程/服務流程、建廠/建置時間表、設備開始作業及產品 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時間表。 6.財務分析(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預算表 編列設定及計算說明、資金籌措方式、成本分析、受益分析-稅 前後利益、本益比、投資報酬率等) 7.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增加本市稅收、促進本市產業升級、 創造本市就業機會、提升市民專業技能、符合本府施政方針、提 升區域經濟發展、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並具有查核指標)。 8.投資的風險性及意外狀況下之規劃或轉換選擇。(依本自治條例 第四條免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獎勵者請列明) 9.投資效益分析(技術領先度、市場佔有率、產業關聯性、產品附 加價值)。(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免列,第五條規定申請獎勵者 請列明) (三)申請獎勵項目 1.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貼:敘明預計訓練期間、人數、費用。 2.勞工薪資補貼:敘明勞工進用時間(至少 6 個月)、薪資、職 務內容等。 3.房屋稅、地價稅補貼:預估申請獎勵補貼期間每年度應納稅額。 4.房地租金補貼:敘明房地座落地點、面積、用途、租金及租用期 間等。 5.融資利息補貼:預估申請獎勵補貼期間每年度應繳之貸款利息, 並敘明借款撥用情形及資金用途。 6.使用市有房地租金減免:敘明市有房地座落地點、面積、用途、 租金及租用期間等。 五、計畫期程及補貼款編列原則 (一)計畫期程:依投資計畫及產業特性,自行訂定。 (二)補貼款編列範圍包括: 1.勞工訓練費用補貼最高 80 萬元,但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新增 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 1% 者,其職訓費用補 貼得提高至 100 萬元。 2.勞工薪資補貼係投資案新增僱用設籍於本市之勞工,得向市政府 申請勞工薪資補貼,每人每月最高 1 萬元,補貼期間不超過 1 年,總金額最高 500 萬元。 3.房屋稅及地價稅係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本市 之房屋或土地,其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稅額得向市政府申請補 貼。補貼額度視投資金額,最高前 2 年全額補貼,後 3 年補 貼 50% ,總金額最高 5000 萬元。 4.承租私有房地租金補貼係新增租用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 本市之私有房屋或土地之租金得向市政府申請補貼。補貼額度視 投資金額及市場租金行情,最高補貼 50% ,補貼期間最長五年 ,總金額最高 500 萬元。 5.融資利息補貼為市政府得於年利率 2.5% 限度內,酌予補貼利 息 2 年。每 1 投資案以 1 次為限,總金額最高 5000 萬元 。 6.使用市有房地租金減免於興建期間租金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 起減半計收 2-5 年。 六、審議作業及核定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 30 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 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 延長 30 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申請個案整體 發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8 條之規定,獎勵補貼案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經營能力、投 資計畫之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投資計畫之可行性、申請獎勵項 目與內容合理性、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申請人得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與計畫內容具 有相關性之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而 申請人所提出之回饋內容,將外加於工作項目之外,其占比最高為 5% ,期末如未達成時,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社會回饋屬鼓勵性 質,其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 8 條有關「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核予適當之 獎勵及補助。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 流程如附件 1。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貼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 30 日內,請依核定函 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 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七)對審議結果如有疑義,請洽本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電話: 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 6625、1428) ,可提供專人 輔導、轉介服務;另對本通知函如有不服,得自本通知函送達之次 日起 30 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2 樓北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 市府路 1 號 8 樓東北區),如有任何訴願相關疑問,請撥 199 9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法務局或該局網站 http://www. legalaffairs.taipei.gov.tw 查詢。(參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訴願書係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七、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申請期間 獎勵補貼經核准者,受獎勵者應於實際支出年度之 9 月 1 日起 至 10 月 31 日止,備妥相關文件向本局請領補貼款並辦理核銷, 每年度於上開期間後之實際支出,得於次年度辦理請領及核銷。 (二)應備文件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申請獎勵項目相關憑證各 1 份。 4.修正後計畫書一式 4 份。 《備註》 (1)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於核准用印後退還 1 份。 (2)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 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八、經費收支處理 (一)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內部憑證則應依 會計程序辦理,並由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簽署。 (二)受補貼者應依計畫書中各年度所列之用途,運用補貼款;其中人事 費用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稅,其餘事項悉依本局所定會計科 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或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支出之各項憑證受補貼者應妥善保管,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 、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 (四)受補貼者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順序,連同原始記帳憑證,彙訂 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 計資料儲存體暨處理手冊應妥為保管備查。 (五)會計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 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 減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議機關同 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獎勵或補助者 酌減嗣後申請獎勵及補助款,並得停止獎補助一至五年。 九、報告與查核 (一)結案報告:經本局認定屬於重大投資案,受補貼者應於本計畫結案 前,依規定格式提出結案報告一式 4 份,報請本局審查,並依審 查結果於 15 日內提交修正後總結報告一式 4 份(含電子檔)。 (二)除期末查核外,本局得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並會同相關機關派員 就計畫執行進度、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支用情形進行實地查 核,受補貼者須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十、計畫變更或終止 (一)計畫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受補貼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增 加補貼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 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本計畫期間屆滿前 30 日內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 (二)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不 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時,本局與受補貼者皆得提出具體理由 終止計畫。惟若由受補貼者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經 本局同意並以書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 十一、撤銷或廢止 (一)受獎勵者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各款情事、違反法令 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或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加計利息追回已發給之獎勵或補助。 (二)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原核准補貼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貼款,屆期不繳回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書內容有重大落差。 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查核,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4.未依補貼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5.請領補貼款應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 6.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十二、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惟本府 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取得該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 屬之實施權利。 (二)申請人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 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之 情事,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本局因此受有損害者,應賠 償本局所受之一切損害。 (三)受獎勵者須不定期接受計畫執行進度、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 費支用情形之查訪,必要時須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四)申請人自遞件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獎勵金額與投資人之其他商 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 為。 (五)外國投資人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除申請書外,其餘書表得以英 文書寫。 (六)在計畫申請及執行期間,申請人不得與審議委員以各種直接或間 接方式接觸及聯絡。 (七)本局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所有審議結果均由本局正式 函知。 (八)受獎勵及補助者於計畫期間及計畫結束後三年內應配合事項: 1.獲獎勵及補助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2.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會、展示會及記者會。 3.因應本局要求,於計畫文宣加註本府形象廣宣標誌。 4.擔任本局創業業師及產業輔導顧問。 (九)申請人申請獎勵補貼準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關係人交易之迴 避原則。 (十)已獲得研發計畫人事費用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勞工資薪補貼。 (十一)申請人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或補助項目,於獎勵補助計畫執 行期間內,以申請 1 計畫為原則。 (十二)若申請人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 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局得停止補貼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十三、申請文件自我檢核表(如附件 2) 十四、服務窗口與專屬網站 (一)服務窗口: 本計畫採隨時受理,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產業獎勵補 助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 工商服務科),電話 1999 轉 6625、1428 (外縣市 02-272088 89 轉 6625、1428) 。 (二)專屬網站: 相關法令、申請書、獎勵補貼計畫書格式、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 則及查核準則,請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 www.doed.taip ei.gov.tw 或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專屬網站 www.indus try-incentive.taipei.gov.tw 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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