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 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人採行線上申請送件,得免送紙本文件: (一)申請書。 (二)獎勵補貼計畫書及電子檔。 (三)公司或商業新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 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 (四)購置設備或技術之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中小企業投資於創 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需提供) (五)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 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 (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新設立未滿 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七)申請獎勵項目之證明文件: 1.申請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貼者,請提供預計訓練期間、人數、費 用,如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 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勞工薪資補貼者,請提供新增僱用員工之名冊、僱用合約、 勞保名冊及員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房屋稅、地價稅補貼者,請提供不動產所有權狀、已繳納之 房屋稅及地價稅、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及「營業場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4.申請租用私有房屋或土地租金補貼者,請提供不動產登記謄本、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 之相關審查結果(地點使用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可明確劃分 使用範圍,無其他單位共用之情形)。 5.申請融資利息補貼者,請提供銀行融資契約。 6.申請使用市有房地租金減免者,請提供使用該市有房地相關證明 文件。(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契約)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文件之影本作為第二款獎勵補貼計畫書 之附錄。 第一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 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五、申請人所提「獎勵補貼計畫」投資標的須具創新價值、創意特色或市 場發展潛力,並提出具體之營運成果目標,展現投資成效,促成對本 市產業發展之貢獻。本獎勵補貼計畫書格式如下: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計畫內容項目:(得依投資計畫及產業特性,自行訂定計畫內容撰 寫項目) 1.投資計畫目的。 2.預計產銷: (1)產品/服務名稱。 (2)產銷情況。 a.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之資格申請獎勵者,應列明計畫完 成後二年之產銷估計。 b.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資格申請獎勵者,應列明計畫完 成後五年之產銷估計。 3.投資起迄期間及投資金額。 4.預定購置之機器設備或技術(無購置行為者免列)。 5.產品製程/服務流程、建廠/建置時間表、設備開始作業及產品 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時間表。 6.財務分析(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預算表 編列設定及計算說明、資金籌措方式、成本分析、受益分析-稅 前後利益、本益比、投資報酬率等)。 7.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增加本市稅收、促進本市產業升級、 創造本市就業機會、提升市民專業技能、符合本府施政方針、提 升區域經濟發展、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並具有查核指標)。 8.投資的風險性及意外狀況下之規劃或轉換選擇。(依本自治條例 第四條免列,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獎勵者請列明) 9.投資效益分析(技術領先度、市場佔有率、產業關聯性、產品附 加價值)。(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免列,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 定申請獎勵者請列明) (三)申請獎勵項目: 1.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貼:敘明預計訓練期間、人數、費用。 2.勞工薪資補貼:敘明勞工進用時間(至少六個月)、薪資、職務 內容等。 3.房屋稅、地價稅補貼:預估申請獎勵補貼期間每年度應納稅額。 4.房地租金補貼:敘明房地座落地點、面積、用途、租金及租用期 間等。 5.融資利息補貼:預估申請獎勵補貼期間每年度應繳之貸款利息, 並敘明借款撥用情形及資金用途。 6.使用市有房地租金減免:敘明市有房地座落地點、面積、用途、 租金及租用期間等。 前項申請人如有符合以下事項,得優予考量: (一)曾獲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且結案優良者或與臺北市政府各 單位進行專案合作、場域驗證者。 (二)計畫資源投入於臺北市政府未來所欲發展之重點產業,如帶動智慧 城市、數位轉型或綠能永續等新興科技者。
- 七、本獎勵補貼審議作業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 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 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體發 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 條之規定,獎勵補貼案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經營能力、投資計畫之 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投資計畫之可行性、申請獎勵項目與內容 合理性、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申請人得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與計畫內容具 有相關性之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而 申請人所提出之回饋內容,將外加於工作項目之外,其占比最高為 百分之五,期末如未達成時,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社會回饋屬鼓 勵性質,其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 八條有關「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核予適當 之獎勵及補助。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 流程由本局定之。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貼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三十日內,請依核定函 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 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 十一、本獎勵補貼計畫變更或終止程序如下: (一)計畫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受補貼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 增加補貼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 理作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計畫執行期間屆 滿日一個月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 執行內容。 (二)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 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時,本局與受補貼者皆得提出具體 理由終止計畫。惟若由受補貼者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 由,經本局同意並以書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
- 十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25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貼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13026294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14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