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十四條。
- 二、目的: 為照顧遊民,預防其宿於街頭而影響身體健康,促進脫離街頭並維護 生存權益,故鼓勵民間推展並參與輔導工作。
- 三、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者之設立宗旨相符。
- 四、申請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案: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二)政策性補助案:配合本局政策需要核定,最高補助至百分之百。 (三)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 府其他局處)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下,以其 他局處之補助為優先。 (四)申請補助項目與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申請時間及執行期間: 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六、申請程序: (一)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計畫書。 2.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立 時間檢具之。 4.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 之。 5.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七、審查作業: 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八、補助款執行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局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數,受補助對象應 依照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對象有特殊情形,變更原訂計畫者,應於十日前陳報本局核 准;若未事先核報,得依比例或項目扣除補助款。但配合本局因惡 劣氣候增加服務人次者,不在此限。 (五)辦理核定計畫之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等,應使用本局及財政部 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 質按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 識別標誌運用手冊之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 別標誌電子檔,請逕至本局網站下載使用。 (六)受補助計畫實際服務人數(次)未達本局核定預定服務人數之百分 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應依比例繳回(扣除)補助經費。
- 九、核銷作業及需檢附文件: (一)受補助對象應依計畫所訂時間辦理完畢,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對象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核銷外,逾期未辦理核銷者 ,補助款不予核撥,並列為下一階段集件及明年審查之參考。 (三)受補助對象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對象得於文到 七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 撥該剔除之款項;申復期限為當年度十二月一日前。 (六)核銷應將相關支出單據(如發票、收據)製作黏貼憑證,附下列相 關資料辦理核銷: 1.成果報告。 2.服務對象名冊(並註明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別、戶籍地)、 成果照片(含日期或海報等證明計畫確實辦理者,另請檢附電子 檔)。 3.請款收據、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 。 4.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及經費收支明細表(需經團體負責 人、出納、會計等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 助毋須提供。 5.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如鐘點費、出席費、專業服務費等),請依 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無法檢附則應附 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含單位名稱並加蓋團體圖 記、負責人),以玆證明。 6.其他依本局會計核銷規定應附資料。
-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 形,申請人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者 ,本局得停止補助。 (二)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 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一至五年外並依有關 規定處理。 (三)申請人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舉辦之聯繫會議或活動,以發揮經驗整合 之綜效。
- 十一、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三、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 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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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工字第10539122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05年7月13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辦理遊民夜宿、外展訪視服務方案;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遊民住宿、外展及支持性服務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