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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5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33006118號令增訂發布第12點條文;並溯及自112年12月20日生效
  • 十二、獲選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未經本局核定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果報告書結案。 (五)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 (六)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七)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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