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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0961042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109年9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提升勞工作業安全意識,協 助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與相關職業工會,聯合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以下簡稱一般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承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須實施一般訓練之 土建、機電等營造作業,及其他經勞動局公告之高風險作業(以下合 稱高風險作業)。
  •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從事前點所定高風險作業之下列勞工: (一)雇主新僱用勞工。 (二)在職勞工變更工作者。 (三)工作場所各級作業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四)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 四、勞動局或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應協同工作性質相當 之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培育前點所定勞工,以建置安全工作環境, 提升基本工作職能及勞動安全意識。必要時,得與事業單位合作或補 助,自行或委託實施一般訓練之單位(下稱訓練單位)辦理。
  • 五、下列單位於登錄勞動局建置之「臺北職安聯繫網」後,得就第三點所 定勞工實施一般訓練: (一)從事第二點所定高風險作業之事業單位或由其委託經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認可之訓練機構。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四)依法組織且主事務所登記於本市之職業安全衛生機構、團體。 (五)其他經勞動局核准之機構、團體或事業單位。 勞工經一般訓練結業,由勞動局或前項訓練單位實施筆試或實務測試 合格後,訓練單位應將合格人員名冊及訓練相關資料上傳於「臺北職 安聯繫網」,前開資料經勞動局檢視無誤後,應登錄「臺北職安聯繫 網」供其他事業單位查詢。
  • 六、一般訓練按「作業別」區分如下,分別辦理: (一)土建工程類: 1.假設工程:從事圍籬、施工架、施工電梯、組合屋、抽(排)水 等作業。 2.基礎工程:從事連續壁、土方、支撐、基樁、地質改良等作業。 3.結構體工程:從事鋼筋、混凝土、鋼構、模板、潛盾等作業。 4.裝修(景觀)工程:從事泥作、石材、油漆、輕隔間、帷幕牆等 作業。 (二)機電工程類:從事水電(含臨時性)、電梯、空調、消防等作業。 (三)營造工程管理人員:包括現場各種作業管理人員及其事業單位所屬 管理人員。 (四)其他經勞動局公告之高風險作業別。 營造工程管理人員,除前項第三款所定者外,認有需要時,得另行選 擇輔修其他「作業別」之營造一般訓練。
  • 七、勞動局得聘請具高風險作業、安全衛生或勞動檢查實務專業之人員, 依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作業別」編輯一般訓練教材,提供培育作業 勞工之用。
  • 八、訓練單位至遲應於開課二日前,上傳下列資料於「臺北職安聯繫網」 向勞動局申請同意開課: (一)計畫書:包括開辦「作業別」類別、訓練時間、上課地點、學員名 單等事項。 (二)課程配當表。 (三)授課講師資歷名冊。
  • 九、勞動局必要時得於一般訓練上課期間派員抽查。
  • 十、一般訓練講師,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從事有關高風險作業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二年以上,且取得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結業證明之人員。 (二)從事高風險作業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且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二條結業證明之人員。 (三)從事勞動行政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四)從事勞動檢查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五)其他經勞動局審查合格之人員。 一般訓練講師應使用勞動局編輯或認可之一般訓練教材;自行編輯教 材者,授課內容應以實務為主,並經勞動局或勞檢處同意。
  • 十一、一般訓練講師自行或接受推薦,經勞動局查證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 資格者,登錄於「臺北職安聯繫網」,提供訓練單位邀請聘任。
  • 十二、一般訓練上課期間,訓練單位應攝(錄)影存證。 勞動局或勞檢處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提供攝(錄)影紀錄 受檢。
  • 十三、勞工經一般訓練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者,由訓練單位於「臺北職安 聯繫網」登錄測試結果、訓練期間簽到表(上、下午各簽到一次) 及勞工「個人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由勞動局按一般訓練之「作 業別」,登錄於「臺北職安聯繫網」,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 作為勞工求職技能之證明。
  • 十四、勞動局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個人資料,應確實保密,除為就業媒 合、勞動檢查比對或勞動宣導等特定目的外,不得洩漏或使用。
  • 十五、一般訓練單位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個人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 應存檔保管二年。 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如有變更個人資料之需要,應以書面向勞 動局申請變更。
  • 十六、臺北職安合格證明登載事項,以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姓名、訓練 合格「作業別」類別、日期或經勞動局核定事項為限。 經多項「作業別」之一般訓練結業,且經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者, 合併註明。
  • 十七、臺北職安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 3 年。 臺北職安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經再教育訓練 3 小時或實務 測試合格者,有效期限得再延長 3 年,延長次數不限。
  • 十八、勞工再參加第二類以上之其他作業別訓練者,得減少訓練時數。但 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訓練課程應以從事作業安全所需要之 專業職能為主。
  • 十九、從事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依工程進度,僱用、指派持有臺北職安合 格證明勞工,從事從事合格證明所登載『作業別』類別之作業,視 為已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之雇主責任。
  • 二十、從事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優良者,勞動局得不定期公 開獎勵、表揚事業單位(工地)、安全衛生或工程施工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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