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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管字第1043069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4年7月31日起生效
  • 五、作業處理原則: (一)確定越界事實 1.市有土地鑑界(已辦理鑑界者除外): 釐清市有土地位置及使用情形。 2.查調資料: 私有建築物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存根及相關圖說、市有土地重 測前後地籍圖、土地登記資料及都市計畫變更情形等資料。 3.現場會勘: 邀集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地政局暨土地開發總隊、地政事 務所等相關單位現場會勘,釐清該市有土地是否遭鄰地越界建築 使用,並作成會議紀錄。 4.彙整專簽: 彙整意見暨專案簽報以越界建築案件處理。 (1)新發現且尚未與本局有租占關係之案件,以市有土地鑑界日期 為「知悉越界事實日」。 (2)原已辦理承租或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案件,以租占人提 出主張「越界建築」之日期為「知悉越界事實日」。 (二)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查核越界建築使用之市有土地,有無依土地法 25 條完成處分程序 ,倘未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者,則要求使用人立具 切結書,表示承購意願。 (三)訂價請求購買 1.計價方式: 依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 93 年 4 月 9 日第 50 次會議提 案 7 附帶決議:「嗣後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越界建築使用市有 土地案件,倘依民法第 796 條規定行使購買請求權,且使用人 有意願購買時,授權由業務單位逕按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辦理後 ,再向本會報備」。 2.掣開繳款單: 越界建築使用之市有土地完成處分程序後,掣開地價款繳款單函 請使用人繳納。 (四)使用補償金之追收 1.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依限繳納地價款: 使用市有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免收,惟原已辦理承租或按期繳 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案件,「知悉越界事實日」以前已繳納之租 金或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有逾期未繳納者,依規定追收。 2.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不願立具同意承購切結書或逾期未繳納地價款 : (1)自知悉越界事實日起追收使用補償金(原已辦理承租或按期繳 納使用補償金占用案件則繼續繳納租金或使用補償金),後續 並得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承租或按期繳納使 用補償金事宜。 (2)爾後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累欠達 2 期(6 個月)以上者,則循 訴訟程序向法院訴請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96 條規 定購買越界部分之市有土地及返還不當得利。 (3)嗣後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欲承購越界部分市有土地,除土地售價 按出售當年期公告現值計價外,租金、使用補償金應繳納至繳 清地價款前 1 日止。 (五)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越界建築使用人依限繳竣地價款或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後,依規定 作業程序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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