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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05)北市工地企字第10531483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8點條文
  • 四、進駐地點: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作業中心)。 (二)本處防災中心。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
  • 五、成立時機: (一)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二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值兼任),各編組 輪值人員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 B.森林火災發生時,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 值兼任),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及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 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 動派員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坡地災害、森林火災(由本處主政):由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 司輪班(每次 1人)率 4名同仁進駐。 B.水災(水利處主政):由本處正工程司(企劃科除外)及股長共同輪班配 合進駐(每次 2人)。 (3)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求本處支援或災情 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 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20時交接),開設 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之 規定完成進駐。 4.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進駐待命人員得提升為一級開設。 (二)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值兼任),各編組 輪值人員進駐 2人(後勤支援組 1人)。 B.森林火災發生時,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 值兼任),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及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 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 動派員進駐。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由各編組(幕僚作業組及後勤支援組除 外)指派輪值人員 1人進駐。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坡地災害、森林火災(由本處主政):由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 司輪班(每次 1人)率 5名同仁進駐其中 1人進駐大地分組)。 B.水災(水利處主政):由本處正工程司(企劃科除外)及股長共同輪班配 合進駐(每次 2人)。 C.風災及其他災害一級開設:由本處正工程司(企劃科除外)及股長共同輪 班配合進駐(每次 1人)。 (4)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求本處支援或災情 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 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20時交接),開設 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 序」及「工務局暨所屬各處災害防救作業執行計畫」之規定完成進駐,並配 合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之 規定完成進駐。
  • 八、配合事項: (一)各分組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派駐本市各級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二)值班人員交班原則: 1.每日交班時間為當日 8時或20時,第一班人員自進駐起算迄當日 8時或20時止 ,由下一班人員交接。 2.值班人員執勤至解除開設期間,仍視為一次正式值勤。 3.本小組值班人員若於業務性質特殊需要或大眾運輸工具停駛時,得搭乘計程車 赴值或卸值返家,並檢據由本處相關經費核銷支應。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為繼續追蹤管制,各業務科應就權管災害檢 討其致災原因,並提出因應之道,有關各項災害復原重建進度,應依規定輸入「 本府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 (四)各分組應確實更新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辦理情形並至全案處理完畢為止。 (五)各分組應將所負責之山坡地災害各階段處理情形,依據「臺北市山坡地災害資訊 系統」填報表格內容進行填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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