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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人字第10330080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考字第10311566100號同意備查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員工對捷運工程業 務著有貢獻,並堪為績優楷模者,以激勵士氣,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最近一年內(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止)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 被遴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效顯著者。 (二)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三)對捷運工程於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發生時,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搶救或搶修得 當,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五)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績效顯著者。 (六)採行開源或節流措施,績效顯著者。 (七)辦理其他有關捷運業務,確有重大貢獻者。
  • 三、被遴選為捷運績優楷模者,須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考列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且最近 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四、本局表揚之捷運績優楷模,分為績優主管及績優同仁二組,本寧缺勿濫原則,每年最高 以十五名為限,其中績優主管四名(含專任、兼任主管及副主管);績優同仁十一名, 依業務特性區分為行政類、技術類及事務類,並以最近三年未曾獲選為本局捷運績效( 優)楷模者為優先。各組、類別選拔人數上限及職務範圍如附一覽表。
  • 五、捷運績優楷模實施範圍為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全體同仁,由本局各單位(其中局本部含 括局長室、副局長室、總工程司室及主任秘書室)暨所屬各工程處依下列方式推薦候選 人,檢具推薦表、具體事蹟表、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十月底前報送本局人事室 彙辦。 (一)績優主管:經依下列推薦方式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代表該單位(工程處)與其他單 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1.本局各單位一級以上主管人員及各工程處處長由本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及 主任秘書推薦,每位長官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2.本局各單位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人員由各單位一級主管推薦,各單位推薦名額以 一名為限。 3.各工程處一級以上主管人員由各工程處處長、副處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推 薦,各工程處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二)績優同仁: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同仁票選,各類別最多推薦前二名代表該單 位(工程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 六、本局為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人,由主任秘書擔任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各指派一人組成,惟不得指派當年度績優楷 模候選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評審委員。
  • 七、捷運績優楷模選拔評分總分為一00分,其中評審小組評分佔百分之七十、本局三位副 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評分佔百分之三十;本局人事室彙整各單位(工程處)推薦 名冊後進行資格審查,符合遴選資格者,分別提請評審小組、本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 司及主任秘書依下列方式進行評分後,由該室就前開評分計算並排序,簽報局長就各應 選名額二倍中圈定。 (一)評審小組評分(百分之七十):召開評審會議,由各評審委員參考各候選人書面 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評分,評分低於七十五分或高於 九十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二)本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評分(百分之三十):參考各候選人書面 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評分,評分如低於七十五分或高 於九十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 八、獲選之捷運績優楷模,由局長頒發獎牌及獎品,並將個人具體優良事蹟列入年終考績( 成)重要參考依據。
  • 九、為期本局同仁能見賢思齊,以捷運績優楷模得獎人之績優事蹟為標竿學習典範,辦理捷 運績優楷模頒獎典禮表揚各得獎人之績優事蹟,以利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同仁進行標竿 學習。 另為使捷運績優楷模得獎人之家屬能共同分享得獎之榮耀及喜悅,得邀請得獎員工眷屬 參加表揚活動。
  • 十、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在本局核定績優楷模名單前,如發現所推薦人員有不適宜推 薦之情事發生,應隨時報請撤銷其候選資格;獲選為捷運績優楷模而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獎品應予追繳。
  • 十一、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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