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 員工對捷運工程業務著有貢獻,並堪為績優楷模者,以激勵士氣,提 昇行政效能,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 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 二、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依法派用、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聘用、約僱人 員;工友、技工及駕駛最近一年內(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九 月三十日止)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遴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 :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 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 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曾獲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選為本局捷運績 優楷模。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遴選為捷運績優楷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考績(成、核)曾列乙等以下。
- 四、本局表揚之捷運績優楷模,分為績優主管及績優同仁二組,本寧缺勿 濫原則,每年最多以十三名為限,其中績優主管最多三名(含專任、 兼任主管及副主管);績優同仁最多十名,依業務特性區分為行政類 、技術類及事務類,並以最近三年未曾獲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者為 優先。各組、類別選拔人數上限及職務範圍如附一覽表。
- 五、本局各單位(其中局本部含括局長室、副局長室、總工程司室及主任 秘書室)及所屬各工程處檢具推薦表、具體事蹟表、名冊及相關證明 文件,依下列方式推薦捷運績優楷模候選人,於每年十月底前報送本 局人事室彙辦: (一)績優主管:經依下列推薦方式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代表該單位(工程 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1.本局各單位一級以上主管人員及各工程處處長由本局副局長、總 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推薦,每位長官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2.本局各單位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人員由各單位一級主管推薦,各單 位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3.各工程處一級以上主管人員由各工程處處長、副處長、總工程司 及主任秘書推薦,各工程處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二)績優同仁: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同仁票選,各類別最多推薦前 二名代表該單位(工程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所屬各工程處薦送參加捷運績優楷模選拔之人選,應提本機關考績( 成)委員會審議通過。
- 六、本局為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人 ,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各指派 一人組成,惟不得指派當年度績優楷模候選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為評審委員。
- 七、捷運績優楷模選拔評分總分為一○○分,其中評審小組評分占百分之 七十、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評分占百分之三十;本局人 事室彙整各單位(工程處)推薦名冊後進行資格審查,符合遴選資格 者,分別提請評審小組、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依下列方 式進行評分後,由該室就前開評分計算並排序,簽報局長就各應選名 額二倍中圈定。 (一)評審小組評分(百分之七十):召開評審會議,由各評審委員參考 各候選人書面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評分 ,評分低於七十五分或高於九十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二)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評分(百分之三十):參考各候 選人書面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評分,評 分如低於七十五分或高於九十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 八、獲選之捷運績優楷模,由局長頒發獎牌及禮品(券)新臺幣(以下同 )五千元,並將個人具體績優事蹟列入年終考績(成、核)重要參考 依據,不再核予行政獎勵。禮品(券)總獎勵額度依本局及所屬各工 程處當年度預算員額數,以每一百人發給五千元之標準,按比例計算 。 各年度捷運績優楷模獲選人數,得審酌禮品(券)總獎勵額度刪減各 組(類)別獲選人數。
- 九、捷運績優楷模之表揚於公開場合辦理,並將獲選名單及績優事蹟公告 周知。
- 十、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在本局核定績優楷模名單前,如發現所推 薦人員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隨時報請撤銷其候選資格;獲選 之捷運績優楷模,事後發現有不實或舛錯之情事經查屬實者,應撤銷 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禮品(券)應予追繳,有關人員依情 節予以議處。
- 十一、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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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20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表揚捷運績優楷模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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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人字第10530019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