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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研圖字第1113010696號令修正發布第3、8~10點條文;並自111年6月6日生效
  •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運用本府資料從事研究者,不限個人或團體。但 不包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 )之員工。 前項所稱員工,指本府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 八、報名作業: (一)報名時間: 1.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參獎者(含個人或團體)須將參 獎文件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研考會辦理報名事宜。 2.報名期限得由研考會視當年度報名情形延長之,並以延長一個月 為限。 (二)參獎文件: 1.中文報名表一份(附件一)。 2.研究報告五份: (1)研究報告限於此作業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 所發表者。 (2)研究報告之類型須為刊登於國際或國內具審查機制專業性學術 期刊之論文、各大專院校之碩、博士論文、針對特定主題所企 劃撰寫之專書或至少二萬字以上之研究報告,且內容需包含研 究主題、研究方法、運用本府資料之情形、研究結論與建議, 及參考文獻等。 (3)研究報告得依其類型之既定格式參獎,若屬無既定格式之二萬 字以上者,須製作封面(附件二)及目錄。 3.報告電子檔(含可編輯格式)一份。 4.同意書一份(附件三)。但符合第十二點第三項之規定者,無須 檢附。 (三)前款各項參獎文件,經報送研考會後,不予退還。
  • 九、審查作業: (一)時程: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但經延長報名期限者,不在此限 。 (二)審查小組:由研考會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主持人,邀請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三至五位及府內相關機關代表(資料主責機關)組成審查 小組,透過書面審查及專家學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召開審查會議, 進行審查及評定,並由研考會將審查結果簽請市長核定。
  • 十、獎勵作業: (一)時程:於每年十月辦理。 (二)獎勵等級如下: 1.特優獎:評定九十分以上者,每件研究報告最高給予獎勵金新臺 幣五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一件。 2.優等獎:評定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每件研究報告最高 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二件。 3.甲等獎:評定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每件研究報告最高 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獎勵名額最多四件。 (三)如參獎研究報告未達獎勵評定分數之標準,則獎勵從缺。 (四)獲獎研究報告如有本府各機關員工合著者,該員工不予獎勵。 (五)獲獎件數及獎勵額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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