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中華民國領有工作許可證件之外國人。 (二)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文化性活動資 格者。
- 三、演出內容: (一)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館城市舞台之功能及成 立宗旨。 (二)本場所之租用申請不得用以辦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及其他 類似形態之活動。
- 五、節目審查: (一)由本館敬邀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城市舞台檔期申請審查委員會」,負責檔期 申請審查事宜。 (二)檔期申請案件由審查委員會依節目內容品質及場地技術安全為考量予以審核。 (三)審查結果於會後一個月內公布,並由本館依評審結果安排檔期;經評審通過而無 檔期可安排者得列為候補節目,本館將依評審結果排列候補順序。 (四)申請案如未獲審查通過,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後七工作天內以書面申請覆審。覆 審以一次為限。
- 六、簽約與繳費: (一)一般檔期:應於接獲檔期通知起一個月內完成簽約暨預定金及保證金繳納手續。 (二)候補檔期:應於接獲遞補通知七日內辦理簽約暨預定金、保證金繳納手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1802100號函核准修正發布第2、3、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