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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市字第1093023430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9年10月30日生效
  • 三、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二至五樓之自理組織(以下簡稱自理組織)應以 其名稱於金融機構開立本專戶帳戶,用以儲存每期外牆廣告管理維護 費。 自理組織應將前項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名稱報請市場處備查;日後如 有異動,亦同。 本專戶帳戶之印鑑應由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 會計主管三人會簽或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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