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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112301006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及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代收代辦。 (二)交通費。 (三)午餐。 (四)學業獎助學金。 (五)特殊才能獎助學金。 (六)私立教育代金。 (七)生活津貼。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基準、檢附文件(如附表)及受理期間,由原民 會每年定期公告之。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補助。
  •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代收代辦: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 (二)交通費: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或國中。 (三)午餐: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 (四)學業獎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中或國小學業成績學期總平均七十分 或乙等以上,德行評量免計;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學業成績學期 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德行評量達八十分以上,無德行評量者須 未受警告、小過或大過等懲處紀錄;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下之 特殊生學業成績學期總平均及德行評量免計。 (五)特殊才能獎助學金: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下,參加政府機關辦 理之全國級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成績優良者;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展覽成績優良者。 (六)私立教育代金:就讀私立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學期總平 均及格者,且其德行評量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無德行評量者須未受 警告、小過或大過等懲處紀錄。 (七)生活津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公私立高 中、高職或大專院校,且最近一年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公告之本市最近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 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六款學業成績等第轉換分數方式,依相關成績評量或 考查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特殊生,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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