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補助執行流程: (一)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局。若申請資料不全者, 須於本局指定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得駁回其 申請。 (二)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提案計畫書執行社區園圃營造, 由本局依每年公告規範,先行核撥一定比例之補助款項。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公告指定期限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 份,函送本局辦理結案。受補助單位若未依限繳交成果報告或資料 不全者,受補助單位須於本局指定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本局不予核撥補助款項。 (四)本局於受理第三款之剩餘補助款項撥款申請後,將進行成果查核, 查核結果為不合格者須於限期內依本局意見改善,若限期仍未改善 ,本局不予核撥補助款項,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 六、補助標準: (一)本補助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標準如下: 1.補助新建置社區園圃之額度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2.既有社區園圃第一次補助進階擴充之額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或簡 易維護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3.既有社區園圃第二次補助簡易維護之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 4.既有社區園圃第三次以上補助資材或課程之額度: (1)種植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2)種植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至一千平方公尺者以新臺幣六萬元 為上限。 (3)種植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全部核定補助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三)本局得依各行政區參與社區總數配比調整受補助單位。 (四)補助經費以下列項目為主,且需符合計畫書中所列項目: 1.園藝資材:種子、菜苗、栽培介質、肥料、植栽容器、植栽支架 、給水系統、園藝工具、園圃收邊木材等。 2.社區園圃基地內使用之相關項目:解說牌、堆肥箱、雨水蒐集設 備等。 3.講師費用:於社區辦理園圃相關課程,促進相關知能及加強社區 聯結。 (五)同一基地,以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基地地址、接鄰土地(建物)或範 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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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1330267821號令修正發布第5、6點條文;並自113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