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廣田園城市政策,補助社區建置、維護、經營社區園圃,利用可 食地景改造社區空間,在社區公共空間種植蔬菜及香草等植物,增加 都市中可耕作面積及社區交流空間,並提升社區永續環境條件,特訂 定本須知。
- 二、本補助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補助申請單位資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里辦公處(由各區公 所提案)、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本市立案之 景觀、園藝、農業推廣、社區營造、社會福利、園藝療癒、生態推廣 等相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 四、本補助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申請期限、補助經費原則、執行期限及書 表格式:公告於本局網站。
- 五、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報名表。 (二)提案計畫書。 (三)提案切結書。 (四)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 六、本補助執行流程: (一)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文件函至本局。若申請資料不全者, 申請單位須於本局指定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 得駁回其申請。 (二)本局辦理審查並於本局網站公布受補助單位名單。 (三)受補助單位依審核通過之提案計畫書執行社區園圃營造,審查通過 後依每年公告規範,先行核撥一定比例之補助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指定期限,檢送成果報告、經費核銷文件及成果報 告電子檔光碟一份,函至本局申請撥款。受補助單位若未於指定期 限繳交成果報告或資料不全者,受補助單位須於本局指定期限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予核撥補助款項。 (五)本局於受理第三款以外之剩餘補助款項撥款申請後,將進行成果檢 驗,並依計畫執行績效評量表,評定計畫執行績效。執行績效低於 八十分者須於限期內依本局意見改善,若限期仍未改善,本局不予 核撥補助款項,並追回第三款已撥付之款項。
- 七、本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審核通過之提案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社區園圃同一基地,補 助以三次為限,申請單位應依下列次序提出申請,其內容及金額如 下: 1.第一次補助建置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2.第二次補助進階擴充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或簡易維護以新臺幣 六萬元為上限。 3.第三次補助簡易維護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前,已建置社區園圃同一基地,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補助以二次為限,申請單位應依下列次序 提出申請,其內容及金額如下: 1.第一次補助進階擴充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或簡易維護以新臺幣 六萬元為上限。 2.第二次補助簡易維護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四)全部核准補助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五)本局得依各行政區參與社區總數配比調整受補助單位。 (六)補助經費以下列項目為主,且需符合計畫書中所列項目: 1.園藝資材:種子、菜苗、栽培介質、肥料、植栽容器、植栽支架 、給水系統、園藝工具、園圃收邊木材等。 2.社區園圃基地內使用之相關項目:解說牌、堆肥箱、雨水蒐集設 備等。 3.講師費用:於社區辦理園圃相關課程,促進相關知能及加強社區 聯結。 (七)同一基地,以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基地地址、接鄰土地(建物)或範 圍認定之。
- 八、本補助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補助目的。 (二)提案申請計畫須以建置社區園圃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 轄區。 (三)基地須為公共開放空間。 (四)過去執行社區園圃維護管理情況(新建園圃不適用)。 (五)提案申請計畫應對社區園圃基地所在社區環境、公共性程度進行描 述。 (六)耕作以友善環境之方式進行,並考量低碳永續之原則。 (七)為倡導高齡友善城市觀念,提案計畫書內容應導入具體之無障礙空 間規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 九、本補助經費使用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 定。 (二)核定計畫執行之領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 ,應製表列冊繳回本局辦理核銷。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及「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核銷憑證自主檢 核表」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應 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核定計畫撤案或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應依核 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核定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須求、因故無 法執行或變更施作地點等,應於指定繳交成果報告期限前三十日函至 本局辦理撤案或函知本局至現場會勘並提交更新後提案計畫書予本局 進行核定,待核定過後方可繼續施作。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 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 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一、本補助計畫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進行成果發表、觀摩活動、攝影紀錄及不 定期訪視等相關業務事項,相關影像及影片紀錄,本局擁有發表 資料之權利。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本局核定計畫成果日期開始,維持園圃營運至少 二年,本局得於二年內不定期前往園圃基地訪視,若受補助單位 改變園圃使用目的或停止園圃經營,本局得視情節追回已撥付之 全部或一部分補助款。但公有基地主管機關因另有計畫須收回者 ,不在此限。
- 十二、本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 2.核定計畫執行績效未符第七點第五款規定、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 十三、注意事項: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 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本局將按季於網 際網路公開。 (二)其他請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範辦理。 (三)本市里辦公處申請者,由區公所協助辦理提案、代辦經費相關事 宜。
- 十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53
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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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農字第110301358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10年4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