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社區建置、維護、經營社區園圃,利用可食地景改造社區空間, 在社區公共空間種植蔬菜及香草等植物,增加都市中可耕作面積及社 區交流空間,並提升社區永續環境條件,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本市里辦公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或本市立案之景觀、園藝、農業推廣、社區營造、社會福利、 園藝療育、生態推廣等相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前項申請單位如為里 辦公處,則由各區公所協助辦理提案及代辦經費等相關事宜。
- 三、本補助申請期限、補助經費原則、執行期限及書表格式由本局公告。
- 四、申請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報名表。 (二)提案計畫書。 (三)提案切結書。 (四)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五)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應檢附地籍謄本 )。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若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並應提具身分關係揭露 表。
- 五、本補助執行流程: (一)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局。若申請資料不全者, 須於本局指定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得駁回其 申請。 (二)本局辦理審查並於本局網站公布受補助單位名單。 (三)受補助單位依審核通過之提案計畫書執行社區園圃營造,審查通過 後依每年公告規範,先行核撥一定比例之補助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公告指定期限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 份,函送本局辦理結案。受補助單位若未依限繳交成果報告或資料 不全者,受補助單位須於本局指定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本局不予核撥補助款項。 (五)本局於受理第三款之剩餘補助款項撥款申請後,將進行成果查核, 查核結果為不合格者須於限期內依本局意見改善,若限期仍未改善 ,本局不予核撥補助款項,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 六、補助標準: (一)本補助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標準如下: 1.補助新建置社區園圃之額度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2.既有社區園圃第一次補助進階擴充之額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或簡 易維護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3.既有社區園圃第二次補助簡易維護之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 4.既有社區園圃第三次以上補助資材或課程之額度以新臺幣三萬元 為上限。 (二)全部核定補助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三)本局得依各行政區參與社區總數配比調整受補助單位。 (四)補助經費以下列項目為主,且需符合計畫書中所列項目: 1.園藝資材:種子、菜苗、栽培介質、肥料、植栽容器、植栽支架 、給水系統、園藝工具、園圃收邊木材等。 2.社區園圃基地內使用之相關項目:解說牌、堆肥箱、雨水蒐集設 備等。 3.講師費用:於社區辦理園圃相關課程,促進相關知能及加強社區 聯結。 (五)同一基地,以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基地地址、接鄰土地(建物)或範 圍認定之。
- 七、本補助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補助目的。 (二)提案申請計畫須以建置社區園圃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 轄區。 (三)基地須為公共開放空間。 (四)過去執行社區園圃維護管理情況(新建園圃不適用)。 (五)提案申請計畫應對社區園圃基地所在社區環境、公共性程度進行描 述。 (六)耕作以友善環境之方式進行,並考量低碳永續之原則。 (七)為倡導高齡友善城市觀念,提案計畫書內容應導入具體之無障礙空 間規劃。
- 八、本補助經費使用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 定。 (二)核定計畫執行之領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全部支用單據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繳回本局,並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及「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核銷單據自主 檢核表」規定辦理。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應 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九、核定計畫撤案或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應依核 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核定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須求、因故無 法執行或變更施作地點等,應於公告繳交成果報告期限三十日前函送 本局辦理撤案或通知本局至現場會勘,並提交更新後提案計畫書予本 局重行核定,待核定過後方可繼續施作。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惟因 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 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本補助計畫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進行成果發表、觀摩活動、攝影紀錄及不定 期訪視等相關業務事項,相關影像及影片紀錄,本局擁有發表資料 之權利。 (二)執行期間,由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於計畫執行完畢後,評定計畫 執行績效,績效評量分數未逾八十分者,隔年度不予補助;分數未 逾七十分者,連續二年不予補助。 (三)為強化補助管考作業,由本局辦理訪視作業,並訂定相關訪視作業 程序。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成果核定日起,應維持園圃營運至少二年 。但公有基地主管機關因另有計畫須收回者,不在此限。
- 十一、本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 2.核定計畫執行績效未符第六點第四款規定、未依補助項目支用 。 3.檢附不實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於前點第三款營運期間內,改變園圃使用方式或停止園圃經營 。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 十二、注意事項: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 象、核定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本局將按季於網 際網路公開。 (二)其他請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範辦理。
- 十三、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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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3
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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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3)北市產業農字第113301876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13年3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