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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5)北市府地開字第10533120300號函修正第1、2、5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增進市民福祉, 於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設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 例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地政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五、本會設工作小組,辦理各申請補助機關提案資料初審作業,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 地政局派員兼任;置組員至少六人,由財政局、工務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地政局及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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