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派之副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地政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四、本會視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召開會議時,各委員均應 親自出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提案計畫所在地里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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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地開字第106300995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