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讓員工能夠安心將子女送托,營造優質托育環境 ,以提升本府員工子女托育品質,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補助對象: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 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簡稱社區公共托 育家園)。
- 三、補助經費標準:依預算程序,由本府人事處編列年度預算,並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 在年度預算額度內依作業規定標準於預算項下核撥。
- 四、補助項目: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改善幼兒園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設施設備 。
- 五、申請補助程序:由本府人事處委託辦理幼兒園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單位(以下簡稱受 委託單位)每年十一月底前將次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如附表一)函送本府人事處同意後 ,始能依計畫辦理相關採購程序。
-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審核所提經費運用計畫採購項目是否符合補助目的。
- 七、受委託單位應依下列規定執行補助經費: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八、受委託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補助經費核銷: (一)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具領據(如附表二)並附支出憑證及補助設施設備照 片,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核銷,財物所有權屬本府人事處。 (二)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填具領據,並附補助設施設備照片、其 他機關核定補助公文與支出憑證影本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情形表(如附表三)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情形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 (三)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如有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 銷毀,應函報本府人事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 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人事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第一及第二款所列資料影本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 九、考核、督導及訪查: (一)受委託單位如未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辦理,本府人事處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或對受委託單位酌減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如有補助經費之運用 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隱匿不實或虛報、浮報補助經費等情事,除撤銷 該補助案件外,並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二)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人事處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如附表四), 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執行情 形。
- 十、公開程序:年度補助情形,定期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公開相關資訊。
- 十一、附則: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給字第108300280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經費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經費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