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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925522310號令修正發布第8、12、16條條文
  • 第 8 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申請人應視個案性質擬具規劃構想書,向 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規劃構想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土地基本資料:包括使用土地、設施範圍。 三、規劃構想:包括土地、設施使用構想。 四、規劃構想可行性:包括市場面、法律面、財務面、環境影響面。 五、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 六、需政府協助事項。 七、其他。
  • 第 12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公開徵求內容,應依個案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名。 二、緣起及目的。 三、規劃構想書及其初審結果摘要:包括公聽會出席人員之建議或反對意 見;其有不採納者,並敘明理由。 四、允許使用土地之基本資料:包括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範圍。 五、允許申請參與之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 六、公共建設計畫許可年限及應達到之最低功能、效益。 七、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者,其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八、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九、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十、有無協商事項。 十一、公告日、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十二、申請須知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須知之付款方式。 十三、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十四、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前項第十二款申請須知,除包括前項公開徵求內容外,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備具申請文件之主要內容及格式。 二、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三、主辦機關承諾及配合事項。 四、允許協商者,其協商項目及程序。 五、議約及簽約期限。 六、投資契約草案。 七、其他必要資料。 第一項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 其變更程序。
  • 第 16 條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申 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本法第 五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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