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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終字第1113024718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14日起生效
  •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指本處一樓戶外廣場、一樓大廳活動區、三樓 臺北演藝廳、四樓舞蹈教室 4 間、五樓流行廣場、藝文沙龍、六樓 國際會議廳、大型研討室、中型研討室及小型研討室、地下二樓直排 輪場 5 區域、八樓大團練室、八樓中團練室、八樓小團練室、小型 練習室(鼓房) 2 間、小型練習室(綜合練習) 2 間、綜合教室 3 間共二十八處所。
  •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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