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主動查詢之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 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 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 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 、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 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 、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及休閒活動場館業。 前項所定之營業項目,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調整並公 告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商字第1136027722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113年7月1日奉首長核定下達並溯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