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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人字第10236019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 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 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八、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雇 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委員 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 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五人,其中單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二分 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如於執行職務遭受 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 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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