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第一點 所定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 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 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 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前揭人員及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 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 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四、本局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於員工在職訓練中 ,合理規劃辦理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 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公告本局Bola網。
- 五、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 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且公告本局人事訊息佈告欄及Bola網。 申訴專線電話: 02-27587109 申訴專用傳真: 02-87800637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bola-equal@gov.taipei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本局內部管道申訴外, 亦得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申訴。
-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十七、本局對委員會性騷擾事件之決議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 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十九、本局不得因員工依本要點所訂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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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北市勞人字第11160860762號函修正第2、4、5、7、17、1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