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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人字第11260778982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八、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勞 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 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六人,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 學者,其中單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 之一。 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調查人員除不得由 本局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派遣勞工如於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 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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