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案申請表(表格 1)、計畫預算總表(表格 2)、申請者基本 資料表(例如: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向國稅局申請之最近 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影本等各 1 份、申請案企劃書 1 式 5 份(雙面列印,不需膠裝,以長尾夾固定之)等等,並應加 蓋公司、法人及負責人章(與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同一套印章 ),影本亦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以上資料等依序排列,請勿 裝訂,並檢附電子檔(光碟) 1 份。 (二)企劃書應編頁碼及雙面列印,頁數以 30 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 以移除,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封面: 「○○年度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案企劃書 」內頁(表格 3): 1.申請案名稱、活動實施日期、地點及內容。 2.其他補助單位。 3.參與人等之介紹。 4.辦理本活動之目的。 5.本活動預期效益,包括活動產生之預期量化 KPI 及質化效益, 行銷宣傳方式、途徑及效果(包括量化 KPI 及質化效益)。 (三)申請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以一 次為限,送件方式同本須知第八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屆期未補 正者,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局將駁回其申請。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 (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 。
- 九、評審與審查 本計畫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通過審查者,本局將函知資格審查通過 之結果,並排入評審委員會審查,未通過審查者,本局將函知資格 審查不通過之結果,申請案即結束。 (二)複審 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包括本局代表 1 人及府外專家學者 4 人,依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該補助審查 重點由本局公告之。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說明及 陳述意見。 (三)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四)申請案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及本局核定後,即於本局網站公告補助結 果,並核發補助核定函。
- 十二、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本活動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本活動變更 (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本活動辦理前 30 日,檢具 變更申請書(表格 14) 、活動預算變更表等函報本局同意,但以 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 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本活 動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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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3
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0730158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9、12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