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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財金字第10760182551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機關申請財政部依「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核發之獎 勵金(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支用事宜,特依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 訂定本原則。
  • 二、促參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其得支 用項目如下: (一)促參獎勵金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二項之優先運用事項。 (二)研擬招商文件或範本。 (三)不動產開發或招商估價。 (四)其他促進民間投資都市建設相關事項。 (五)其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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