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 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 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 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二)成長管理策略 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三)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 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 第 6 條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 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 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 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空間整體發展構想。 (二)直轄市、縣(市)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 源分布空間之保育構想。 (三)直轄市、縣(市)管轄海域保育或發展構想;無海域管轄範圍之直 轄市、縣(市)免訂定之。 (四)直轄市、縣(市)農地資源保護構想、宜維護農地面積及區位。 (五)直轄市、縣(市)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內容,應視其需要包含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二)未來發展地區。 (三)發展優先順序。 (四)其他相關事項。 五、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 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 第 15 條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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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1752號令修正發布第4、6、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