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對績優之照顧服務人員予以獎勵、表揚,俾以激(鼓)勵臺北市照顧 服務人員留任及促進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表揚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辦理時間 (一)受理申請推薦時間:當年度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評選時間:當年度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三)表揚時間:配合本局當年度重陽節系列活動訂定表揚時間。
- 四、表揚對象:經本局設立許可且評鑑合格之社區式、居家式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以下稱機構)居家督導員或照顧服務員。
- 五、辦理方式 (一)受理推薦申請:一家機構每一表揚類別推薦至多二名。但依本表揚 計畫五年內曾獲表揚者,不得推薦。 (二)初審:由本局先行審核書面申請資料。 (三)評選:初審通過後,由專家學者二名及本局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小組 辦理評選。 (四)公告結果及表揚:評選結果以書面通知及公告本局網站,並邀請評 選通過者出席當年度之表揚活動。
- 六、表揚類別及評選標準比重: (一)卓越督導獎 1.服務年資:任職於推薦機構年資達一年以上,且服務考績優良之 居家督導員,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2.整體表現:溝通協調、服務概況、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選 標準百分之五十。 3.從事居家服務督導員心路歷程: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二)資深敬業獎 1.服務年資:任職於推薦機構年資累計達三年以上,且服務考績優 良之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2.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服務概況、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 作倫理,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五十。 3.從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三)潛力新秀獎 1.服務年資:任職於推薦機構年資累計達半年以上,且未滿三年, 服務考績優良,任職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 準百分之二十五。 2.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服務概況、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 作倫理,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五十。 3.從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 七、獎勵方式:評選通過之居家督導員及照顧服務員由本局發給獎狀乙紙 及獎品 1 份。
- 八、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3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照顧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老字第11030058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10年1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居家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照顧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