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6-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23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 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由代理人代理申請者,應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委託書。 三 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四 有前條但書情形者,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逾 期提出申請者,駁回其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