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借用宿舍申請及配住流程如下: (一)申請借用宿舍應填報「借用宿舍申請單及評分表」(如附件一),經單位主管核 章,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如附件二( 2-1及 2-2))及「宿舍借用公證 授權書」(如附件三( 3-1及 3-2)),向院區總務課提出申請,並繳交代辦公 證文件及費用。 (二)前款係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宿舍借用 人須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宿舍借用人負擔。 (三)院區總務課依據「借用宿舍申請單及評分表」審查複評核定分數後,依分數高低 排列配住順序,分數相同者,抽籤定之。審定之配住順序經奉總院長核准後,由 院區總務課依序列入「職務宿舍申請登記冊」(如附件四),並核發「宿舍借用 通知單」(如附件五)、「宿舍公約」(如附件六)予宿舍借用人或單位,並造 冊「宿舍借用通知單及宿舍公約簽收清冊」(如附件七)。 (四)宿舍借用人應於「宿舍借用通知單」送達後十五日內向院區總務課辦理進住登記 。 (五)宿舍借用人完成本點(一)至(四)程序後,始准予進住宿舍;進住前,並應填 具「借用宿舍物品保管單」(如附件八)。
- 五、借用宿舍分配原則及限制如下: (一)各院區宿舍原則由服務於各該院區之同仁優先進住,且以醫(醫事)、護理人員 優先,行政人員申請需專簽奉准。但分配後尚餘床位或因業務需要者,其他院區 同仁亦得申請之。 (二)借用人或配偶須未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但宿舍借用人因職務調 動,或因職務需求,且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 難者,經由機關首長核准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三)前款所稱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指輔購住宅地點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 地區。但新北市萬里區、金山區、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坪林區及 烏來區,不在此限。 (四)宿舍借用人須適時接受普查及宿舍重新分配。
- 六、宿舍借用人因使用本院管理之各院區宿舍,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水電費: (一)管理費 宿舍管理費計收標準,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規定之計收方式辦理。 (二)水電費 年度宿舍水電費計收標準,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一年度(一至十二月)水電費 實際費用計算當年度宿舍水電費計收金額,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調整收費,其計 收方式如附件九。 宿舍使用費及水電費,如宿舍借用人每月實際入住天數達十五日(含)以上者,全額計 收;不足十五日者,以半價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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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0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職務宿舍管理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7)北市醫臨秘字第107008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