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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1767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06年5月18日起生效
  • 壹、法令依據 一、建築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四、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 五、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六、臺北市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
  • 貳、目的 為處理本市內湖科技園區擅自增建夾層違建問題,訂定「臺北市內湖 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執行計畫),據以執行 以貫徹本府依法行政之立場。 前項之內湖科技園區,指位於本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及文德段五小 段地號土地範圍內者。
  • 參、作業方式 一、本執行計畫修正公告實施後,違建所有人應即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事宜或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 拆除。 二、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拆除者,違建所有人應於拆除前報請都發局備查 ,一○六年七月一日前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拆除者,解除列管。 三、經都發局命限期補辦建造執照者,應依期限完成補辦建造執照,逾期 未完成者,由都發局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以怠金。 四、經都發局命限期補辦建造執照,並依限申請補照者,未檢附下列文件 送都發局,仍得執行強制拆除: (一)切結書、現況照片。 (二)本市開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之評估報告書。 五、申請補辦建造執照手續者,由建照協審單位受理掛號申請,依臺北市 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辦理。 六、一○六年七月一日前未依規定完成補辦建造執照或自行拆除改善者, 都發局將依序執行強制拆除。 七、本執行計畫之怠金,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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