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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研服字第11330032151號函修正第4、9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 四、本系統之督考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其職責如下: (一)督考各機關之案件時效管制、稽催事項及預警通報作業。 (二)按季簽報各機關之案件處理情形及統計分析表。 (三)不定期抽查各機關之執行情形,未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或規 避隱匿不報者,經查證屬實,專案簽報市長議處。 (四)對於各機關滿意度調查及案件處理之成效,辦理年度獎懲作業 。
  • 七、案件回復程序如下: (一)以電子郵件、系統回復等電子方式回復為原則,公文紙本、電 話或其他非電子方式回復為例外。 (二)經本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進行案件登錄,案件資訊呈現驗證結 果符合者,無須再驗證陳情人真實姓名。 (三)受理機關應確實填寫回復內容(如附件二範例格式)、處理等 級、案件項目、案件類別及是否涉及適法性疑義,並於回復後 次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去識別化作業(以個資遮罩方式辦理)。 (四)無法於處理時限(六個工作日)內查處回復或需現場勘查之案 件,應於處理時限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回復陳情 人,並將處理等級列為 B級。案件處理完畢後,再將最終處理 情形回復陳情人並於本系統完成結案,惟 B級案件辦理期限不 得逾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因故未能於三十日以內完成者 ,應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告知陳情人。 (五)承辦人員如有執行法定職務,須查閱陳情人資料,應經單位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同意。
  • 九、案件分辦疑義之協調作業如下: (一)案件受理機關如有疑義,應透過本系統之案件閱覽區功能,簽 註意見通知相關管轄權機關確認是否同意收案。 (二)被通知機關應於收受訊息起四小時內,由機關收文人員回復案 件受理機關同意與否。 (三)案件涉中央或其他非屬本府機關管轄權事項,由本府受委辦、 監督或業務性質相近機關受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二 條第一項辦理。 (四)案件受理機關透過本系統案件閱覽區功能,逐級聯繫協調至機 關主任秘書仍協調不成者,由本府研考會主任秘書依據下列原 則協助認定: 1.業務專案之主管機關。 2.涉及業務項目數較多之主管機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案件改分或代立案作業,並註記具 體理由: 1.案件分辦疑義須先經會勘程序始能釐清者,依會勘決議分辦 者。 2.機關因案情涉及機敏或特殊性質,透過適當聯繫管道經其他 機關同意分辦方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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