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系統之執行機關為各機關,各機關研考人員及系統權限管理人員職 責如下: (一)研考人員 1.負責第十三點管考事項。 2.負責定期推動機關內部教育訓練。 3.機關之預警通報作業(如附件一)。 (二)系統權限管理人員 1.負責執行本系統各項設定作業。 2.維護機關相關資訊之正確性。 3.協助維護管理機關推動本系統上線作業相關事宜。
- 七、案件回復程序如下: (一)以電子郵件、系統回復等電子方式回復為原則,公文紙本、電 話或其他非電子方式回復為例外。 (二)受理機關應確實填寫回復內容(如附件二範例格式)、處理等 級、案件項目、案件類別及是否涉及適法性疑義,並於回復後 次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去識別化作業(以個資遮罩方式辦理)。 (三)無法於處理時限(六個工作日)內查處回復或需現場勘查之案 件,應於處理時限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回復陳情 人,並將處理等級列為 B級。案件處理完畢後,再將最終處理 情形回復陳情人並於本系統完成結案,惟 B級案件辦理期限不 得逾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因故未能於三十日以內完成者 ,應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告知陳情人。 (四)承辦人員如有執行法定職務,須查閱陳情人資料,應經單位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同意。
- 十、機關案件辦結時應檢附滿意度調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 (一)再次陳情而無新事由。 (二)非案件權管機關,僅就案件移請其他機關辦理。 (三)案件複雜,先行回文。 (四)涉及行政處分、司法程序或訴願程序進行中或辦結時,再提陳 情。 (五)非同一當事人就同一事由陳情。 (六)本府員工或執行本府公務業務之相關人員提出陳情。 (七)陳情內容涉有污衊、侮辱、謾罵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 (八)非陳情案件。 為配合員工參與入口網「反映公務相關意見系統( IRS)」案件辦理 結果之意見蒐集, IRS案件須提供滿意度調查表。 陳情人於滿意度調查表回復不滿意,機關承辦人員與研考人員應檢視 是否執行退回續辦,再次回復;兩者意見不同時,則由機關一級單位 主管以上人員(不含一級單位主管)裁定。 退回續辦案件仍須檢附滿意度調查表,陳情人再次於滿意度調查表回 復不滿意,承辦人員應簽陳說明案情至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含 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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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9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3087號函修正第3、7、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