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案件回復程序如下: (一)以電子郵件、系統回復等電子方式回復為原則,公文紙本、電 話或其他非電子方式回復為例外。 (二)受理機關應確實填寫回復內容(如附件二範例格式)、處理等 級、案件項目、案件類別及是否涉及適法性疑義,並於回復後 次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去識別化作業(以個資遮罩方式辦理)。 (三)無法於處理時限(六個工作日)內查處回復或需現場勘查之案 件,應於處理時限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回復陳情 人,並將處理等級列為 B級。案件處理完畢後,再將最終處理 情形回復陳情人並於本系統完成結案,惟 B級案件辦理期限不 得逾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因故未能於三十日以內完成者 ,應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告知陳情人。 (四)承辦人員如有執行法定職務,須查閱陳情人資料,應經單位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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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9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602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