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臺北市陳情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 供服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三、本系統之執行機關為各機關,各機關研考人員及系統權限管理人員職 責如下: (一)研考人員 1.負責第十四點管考事項。 2.負責定期推動機關內部教育訓練。 3.機關之預警通報作業(如附件一)。 (二)系統權限管理人員 1.負責執行本系統各項設定作業。 2.維護機關相關資訊之正確性。 3.協助維護管理機關推動本系統上線作業相關事宜。
- 六、案件收文、分文及登錄程序: (一)各機關收文人員應於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登入本系統收件 ,分文至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辦理。 (二)各機關接獲人民陳情案件,應至本系統登錄案件: 1.言詞陳情:應立即至本系統進行案件新增作業並提供陳情人 案件編號及密碼。 2.書面陳情:應立即至本系統進行案件新增作業,上傳掃描書 面資料。若接獲中央及其他地方政府電子公文函轉,亦應至 本系統補登立案。 3.機關依本款規定進行案件新增作業時,承辦機關欄位如需加 入其他管轄權機關者,應填註與該等機關人員聯繫同意收案 之資訊。 (三)本系統導入本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功能(係指本府資訊局建置 之台北市政府單一身分認證入口,包含以台北通、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等多元驗證方式),機關依權責判斷案件非經身分驗 證將不予受理,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並提報本府研考會核備 新增案件類別,該案件類別則僅接受本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進 行案件登錄。 (四)若遇本系統維護或其他原因,致本系統暫時無法運作逾四小時 (依本府資訊局公告認定),應改以紙本先行記錄並執行公文 取號,俟本系統恢復運作後八小時內上傳掃描檔至本系統補登 立案。
- 七、案件回復程序如下: (一)以電子郵件、系統回復等電子方式回復為原則,公文紙本、電 話或其他非電子方式回復為例外。 (二)經本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進行案件登錄,案件資訊呈現驗證結 果符合者,無須再驗證陳情人真實姓名。 (三)受理機關應確實填寫回復內容(如附件二範例格式)、處理等 級、案件項目、案件類別及是否涉及適法性疑義,並於回復後 次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去識別化作業(以個資遮罩方式辦理)。 (四)無法於處理時限(六個工作日)內查處回復或需現場勘查之案 件,應於處理時限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回復陳情 人,並將處理等級列為 B級。案件處理完畢後,再將最終處理 情形回復陳情人並於本系統完成結案,惟 B級案件辦理期限不 得逾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因故未能於三十日以內完成者 ,應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告知陳情人。 (五)承辦人員如有執行法定職務,須查閱陳情人資料,應經單位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同意。
- 十四、各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彙整 、統計分析該機關暨所屬機關上月份辦理情形(含不滿意、逾期及 B 級案件分析、各機關辦理成效統計表、案件類別趨勢統計表、滿 意度調查統計表),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當月十日前彙整辦理逾 三十日之陳情案件數及分析延期原因,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逕送本 府研考會。 各機關應積極運用本系統案件查詢、案件查證、報表管理相關功能 ,善盡稽催管制作業,落實各項作業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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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9
臺北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服字第1123021123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6、14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件一、第7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